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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检查站工作规定》
政策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23日对外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检查站工作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公安检查站充分发挥“过滤网、安全阀、护城河”作用,为维护我区社会大局稳定、长期稳定,特别是在打击防范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层面重要会议及活动安保和疫情防控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制定出台《工作规定》既是落实全面依法治疆、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规范公安检查站工作、更好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该《工作规定》已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于2023年6月9日审议通过。《工作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检查站的建设、管理、保障、监督等相关工作。
《工作规定》明确公安检查站是公安机关统一规划设置、统一标准建设、有固定场所设施,承担安全检查、应急处置、交通管理、服务群众等职能的综合执法勤务机构。包括常设公安检查站和临时公安检查站。
《工作规定》强调公安检查站的设置应当根据本地治安状况、路网建设、地理环境、气候影响、交通流量、交通安全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安检查站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检查站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及相关标准。
《工作规定》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公安检查站的日常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查缉可疑车辆,堵控涉案车辆;查缉违法嫌疑人员,堵控、抓捕犯罪嫌疑人;查缉毒品和违法携带、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品、违禁物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接受求助报警,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人员实施救助;为有需要的群众和车辆提供便民服务;纠正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是衡量公安检查站工作的首要标准,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从规范执法执勤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考虑,《工作规定》还规定了对公安检查站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