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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饮酒 把车交由其开
检察官:此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明知朋友饮酒,仍将自己的车交由对方驾驶,本人亦坐在副驾驶座上。日前,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拘役1个月27日、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1月22日20时许,李某、陈某等人到闽清县村里某位朋友家中喝酒唱歌。当日23时许,李某在明知陈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轿车交由陈某驾驶,李某则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一同前往某小区。次日0时许,陈某、李某、江某因琐事在小区内发生肢体冲突,江某拨打110报警,闽清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处理时发现陈某涉嫌酒后驾驶。经提取陈某血样送至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检察官表示,该案中,李某虽未实际驾车,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郑华玲)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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