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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李大娘所住小区设有门禁,业主需刷卡或按开关以启动闸门,闸门开启到达一定时间后会自动关闭。某日,李大娘骑电动车在通过闸门时未按开关,而是紧跟前方骑行的人通过。通过一半时,闸门开始闭合,李大娘被闸门撞倒在地。
事发后,小区物业人员将李大娘送至医院,将所搭载的两名未成年人安全送回家中。经医院诊断,李大娘为左环指末节离断伤。李大娘家人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大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出口闸门已使用多年,且出口处贴有醒目的提示标志,标明“出门请按”。李大娘应当知晓小区进出管理规定,因其自身未遵守出入规定而导致事故,损伤责任应当由李大娘自负。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大娘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的义务边界按一般常识确定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由此可见,业主在物业服务范围内被侵害或被第三人侵害情况下,一定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着一定的边界,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物业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该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超过一般常识,行为人擅自采取的不符合一般安全常识行为使自己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导致后果的,一般不能认为其属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