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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性骚扰多名女同事被解雇,上诉法院要公司赔2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3-09-17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用极端的刑事案件再现了当下职场女性所面临的隐秘困境——面对权利不对等的职场熟人,受害人往往举证艰难,甚至还有可能被控告、被羞辱。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案件的起因便是职场性骚扰。一条针对男同事的控诉短信,引发公司的一场调查,结果发现多名女同事都有类似被其骚扰经历,公司遂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裘先生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裘先生的诉请,近日,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频频骚扰女同事被解雇

  2021年,员工朱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

  离职前,朱女士在公司微信工作群中发送了一条控诉同事裘先生的微信:“……期间被劝酒,搭肩搂腰数次,我已明显表现出抗拒,但他并没有停止,甚至试图亲吻我,在我强烈拒绝并远离他之后,他给我发了2000元的转账,只觉得是对我的侮辱。……虽然说了接受道歉,可每在办公室见到他,就会想起当天他的行为,让我很不舒服,不想原谅、纵容任何以酒精为借口的性骚扰行为,终于决定在今天曝光。”

  公司着手调查后,发现其他女同事也有类似经历。

  纪女士投诉说:“我刚入职第一天,人事带我和公司同事见面,大家都很规矩也很热情。唯独他,跟我握手的时候还摸了一下,说‘这手又软又滑’,因为第一天入职有我点懵,没好意思呵斥。”

  穆女士也投诉说,裘先生多次给她发消息:“你这样可爱,我可以把你带回家吗”“好吃好喝的供着”“做牛做马的报答你”……对此,穆女士回复“受不起”。

  于是,该公司以裘先生对多名员工存在言语和行为上的性骚扰,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风气,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与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辩称离职才发声不合常理

  裘先生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余万元。

  裘先生称对朱女士无不当言行,虽曾表示“想要亲吻朱女士”,但无实际行动。朱女士所描述的事件发生于非工作时间内的小范围人员聚会中,聚会期间有肢体接触也属合理。因向朱女士表达爱慕遭拒,他通过微信向朱女士转账2000元,希望用这种方式道歉以化解尴尬。裘先生认为,朱女士有足够的知识和常识应对性骚扰事件,直至离职当晚才发表声明,显然不合常理。

  裘先生还表示,对纪女士说“手软、有福”,仅是触觉表达,也是一种祝福,无任何性指向。至于和穆女士的相关聊天记录,也只能显示双方比较亲近,且穆女士并未表示不悦。自己的行为没有给朱女士、纪女士、穆女士及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表示,因为裘先生在工作场合内外对女同事有不恰当行为,造成他人心里不适,不利于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影响公司工作开展,故依据《员工手册》以及《民法典》第1010条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依据合理合法。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裘先生的诉请。裘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中,裘先生一再提出,朱女士直至离职才发表声明,不合常理。

  对于这一点,合议庭认为,在遭遇性骚扰时,若对方是陌生人,女性往往存有较高的警惕性,通常会径行拒绝或推开远离;若对方是相识的,尤其如本案还兼有工作原因的情形,女性有所顾忌而对受骚扰一事羞于启齿,以致未能在第一时间提出,亦属合理。因此,无论朱女士等人是第一时间提出还是事后提出,均不能否定裘先生前述不当行为的存在。

  此外,对于裘先生与纪女士第一次见面的情节,合议庭认为有违社会交往常理,无法使一般人理解为善意的肢体触碰。对于裘先生与穆女士的微信聊天,裘先生存在不当言语,穆女士的回复与裘先生认为穆女士并无不悦并不相符。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上海二中院民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陈樱表示,作为一名民事法官,审判实践中的诸多案例显示,在职场骚扰发生后,当事人主动维权面临着不小的困难。

  主观上,职场性骚扰的受害人主要为女性,出于担心名声的羞耻心理、害怕打击报复的恐惧心理及影响职业前景的犹豫心理等,往往选择隐忍,不愿积极维权及取证。

  客观上,因工作场所的封闭性,职场性骚扰事发地点较为隐蔽。亲历者仅有侵害人及受害人,事发往往较为突然,受害人在瞬间惊慌之下难以有效存证。因此,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对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企业内部调查记录等源于用人单位内部的证据,不应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一概否定,若所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认定存在职场性骚扰。

  值得庆幸的是,本案中的公司主动承担了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具体落实到用工管理层面,即建立良好的规章制度来惩戒此类行为。我们也希望更多的用人单位能承担起这项法定义务,让职场女性在面临骚扰时,能够勇敢选择为自己抗争,对职场性骚扰大声说出“不”。

  沉默不等于接受。由于工作层级、社会地位和人际交往等等压力,许多职场女性的反抗是无声和乏力的。无论受害人“完美”还是“不完美”,治理职场性骚扰都离不开法律手段,我们一直在这里,为劳动者发声。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4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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