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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称《办法》)经南京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上位法的修订,特别是2021年《江苏省公路条例》增设治超专章以来,公路超限运输认定标准、大件运输许可、源头治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等内容都有了较大调整。适逢《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修订并于2023年1月施行,对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明确治超相关环节的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南京市结合实际,制定颁布了《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为南京解决源头监管、路面执法、科技治超等实际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四支队支队长曹成伍介绍,《办法》实施后,市交通部门将与公安、工信、城管、建设等各治超成员单位一道,持续深化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加快建设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格局,进一步构建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良好公平的营商环境。
统筹城乡一体化治超体系
记者了解到,《办法》结合南京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际,将货车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超限超载运输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同时明确了路面执法职责分工,交通、公安加强对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监督执法,公安、城管加强对在城市道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执法管理。
对于治超站联合执法,《办法》规定固定治超站均应实施24小时驻站联合执法,对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路段,结合动态检测监控设施的监测情况加强路面流动执法。
健全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体系
《办法》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纳入治超工作基本原则,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关于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职责,《办法》明确交通、应急、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对于港口码头、非煤矿山、混凝土、各类建筑工地等重点行业的具体职责分工;同时明确了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其装载配载监管部门的分工原则。
此外,源头监管部门应当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装载配载作业监管,纳入监管事项清单和监督检查计划,结合相关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监督检查。
构筑周边城市一体化治理体系
《办法》进一步对加强源头治超与路面检查的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和联动执法,以及跨部门综合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根据“南京都市圈”一体化发展等要求,进一步建立与周边城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据了解,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等五部委统一了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作为货车超限超载标准。以常见车型为例,4轴货车单车允许最大车货总质量31吨,4轴牵引半挂车36吨,5轴牵引半挂车43吨,6轴牵引半挂车是49吨。
交通执法人员正在为驾驶员普及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行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动态检测监控区域时,不得采取跨道、压线、逆行、故意低速行驶等方式行经称重检测区域。否则,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据逃避检测、公安部门将依据违反标志标线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查处。
《办法》对相关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明确了各项责任。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要掌握承运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要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要对本单位履行装载源头安全主体责任做出信用承诺等等。《办法》还明确了货物装载源头违规装载承担相应后果。
据了解,即日起,南京交通执法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百日行动”,整治行动将结合《办法》,向货运驾驶人员做好相关法规普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从源头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市民群众创造安全、舒心的交通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