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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洪水引发的纷争

发布时间:2023-08-18 来源: 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我们的案子在二审阶段调解结案了,被告承诺把赔偿款付给我们。我代表两个村寨的村民向你们表达感谢。”日前,一位身着侗族服饰、佝偻着背的老人专程来到贵州省榕江县检察院,拉着副检察长杨丕贵的手,不停地说着感谢的话。

  事情还要从2020年7月说起,一场洪水袭击了榕江县两个村寨,村落生态环境和整体自然风貌受到破坏。村民反映,某公司在施工中违法占用河道,是引发洪水、造成公益损害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占用河道、危害社会公益的问题,榕江县检察院对问题线索进行研判后,开展了诉前公益调查。

  暴雨引发洪水冲进村寨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2018年初,榕江县境内乐里镇至平永镇道路改扩建工程启动,某工程公司负责承建该工程。为方便运输建筑设备和材料,该公司要求某路桥公司在流经乐里镇平相村、宰孖村的河道上铺设3根水泥涵管,并在涵管上方以填充土石的方式修建了一条施工便道。

  2020年6月,一次降雨造成施工便道上游积水,因担心影响行洪安全,平相村村干部多次要求施工单位拆除便道,施工单位均未答应,只承诺安排专人值守,如降雨量大形成堰塞湖会及时挖开便道泄洪。

  2020年7月的一天,榕江县持续降雨,因施工便道下的排水管口径较小,加之废渣堆积堵塞排水管口,不能及时排泄洪水,施工单位负责值守的人员也未能及时赶赴现场挖开便道,致使施工便道上游河道形成堰塞湖,水位快速抬升,漫入上游河岸18户村民的房屋内,一座风雨桥被洪水淹没。随着堰塞湖库容不断增大,不久施工便道轰然垮塌,洪水倾泻而出,造成下游宰孖村37户村民的房屋被淹,2户村民的私家车被冲走,该村修建的一座风雨桥也被冲毁。

  “家里的锅碗瓢盆、冰箱洗衣机等物品都被水淹了,有些生活用品直接被洪水冲走了。”“当时洪水来得非常快,家中的物品根本来不及转移,人能跑出来已经是万幸了。”谈起这次洪水,两个村寨的村民仍心有余悸。

  经统计,此次洪水造成两村寨57户村民的财产受损,两座风雨桥被毁损,通村公路、桥梁、排洪渠毁损,河道被淤泥严重堵塞、河堤受损严重。

  在走访中,当地村民告诉检察官:“前几年,我们也遇到过这么大的雨,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次要不是因为这条施工便道堵住河道,也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责任。”

  而当受灾村民选取代表到某工程公司讨要说法,希望该公司担责时,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河道上修建便道是经过批准的,设计、施工都是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这次洪水是因为连续几天的暴雨形成的,是天灾。更何况,修建施工便道是劳务分包人某路桥公司,跟我们没有关系,怎么能叫我们承担责任?”

  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两方各执一词。

  谁该为堵塞河道担责

  “经初步调查发现,违法占用河道行为引发洪水,造成河道堵塞、路桥毁损,村落生态环境和整体自然风貌受到破坏,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此次洪水造成村民个人财产损失,这些村民的经济条件普遍较差,受教育程度低,依法维权的能力弱,符合民事支持起诉的条件。”榕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丕贵介绍说。

  结合村民希望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帮助追索赔偿的意愿,该院明确了先公益后私益“两步走”的思路,即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解决本案造成的公益受损问题,然后再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帮助解决57户村民财产受损问题。随后,该院抽调了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本案。

  办案组得到村民委托后及时联系评估公司,对57户村民及村集体的受损财产进行鉴定评估,经评估共造成村民个人和村集体财产损失近250万元。同时,办案组对某工程公司与某路桥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法律关系性质予以核实,明确侵权责任主体为某工程公司。

  本案的关键还是查清修建的施工便道与造成洪灾之间的关系。办案组主动对接该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主体对洪水形成的原因、机制进行分析论证。

  “2016年,当地也发生过一次强降雨,根据数据显示,降雨量远大于此次降雨,河道都能正常泄洪。”“施工便道是跨河建筑物,在填筑时仅设置三根直径为1米的涵管导流,不利于泄洪。”……

  第三方主体经鉴定后认为,山洪灾害既有自然因素,也有施工便道的影响,施工便道形成土坝后,蓄水造成上游淹没;溃坝后,瞬时冲刷力较大,对下游造成破坏,两者是造成两个村寨损失严重的主要原因。

  做公共利益和群众权益“守护人”

  明确了责任主体,榕江县检察院依法开展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9月,经上级检察院指定,榕江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承担被毁桥梁、防洪沟渠、通村公路恢复重建费用共计24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7万元,并疏通平相村至宰孖村的河道。法院审理认为,自然因素和施工便道均是造成洪灾的原因,但施工单位搭建施工便道后,没有及时挖除便道,其危害程度更甚于自然因素,应当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2年1月,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共计190余万元,对河道进行疏通。某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5月,黔东南州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榕江县检察院着手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该院与县司法局沟通,为受灾村民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服务。2022年10月,57户村民和平相村、宰孖村两个村集体向榕江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榕江县检察院同步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请求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赔偿57户村民及两个村集体损失近240万元。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192万余元,并要求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某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由于一时对调解方案拿不定主意,村民把电话打到了杨丕贵那里。“施工方修建这条路也耗费了很多精力,修这条路也最终是为了大家的生产生活,现在公司资金比较紧张,大家给公司一些时间筹钱,如果不兑现,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杨丕贵检察官耐心地做村民的工作。

  今年5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某工程公司赔偿57户村民和两个村集体财产损失192万余元,并于2024年1月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案件办结后,我们联合县法院、司法局、人社局等多个单位出台了《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范围、程序、部门间的协作达成共识,更好地履行好支持起诉职责,维护村民、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榕江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越表示。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2/562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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