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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如今,有些年轻人结婚前会给女方一笔不菲的彩礼,但今天的这个案例中,两人结婚生子后,女方却生下了不属于丈夫的孩子。那么当初男方给的彩礼是否能要回呢?
案情
王某(男)与李某(女)领取结婚证后办理结婚典礼,婚礼上王某给付李某彩礼款10万元。两年后,李某生育了一名男孩,没多久,因王某与李某争吵,两人分居,此后,王某带着儿子生活,可随着孩子的成长,王某愈发感觉孩子不像自己,于是王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检测报告》,鉴定意见显示:不支持王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关系。
一气之下,王某向李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李某返还彩礼。李某辩称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不应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虽已经登记结婚,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李某对于双方感情破裂存在一定过错,最终酌定李某向王某返还彩礼人民币5万元整。二审法院认为,送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夫妻感情,接收彩礼一方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子女,则解除条件成就,对给付彩礼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彩礼是一种附带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高剑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剑:“彩礼”是指男方及其家人依当地风俗习惯在结婚前或结婚时给付女方或其家人的钱物。
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子女的行为,侵害了其配偶的身份利益和人格尊严。离婚时,男方可要求女方赔偿其为该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有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从法律性质上讲,送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送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并维持相对稳定和谐的夫妻关系。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起稳定的夫妻关系,接收彩礼一方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子女,则解除条件成就,接收彩礼一方应向给付方返还彩礼。另一方面,送彩礼作为一种风俗习惯,其给付与返还应当符合善良多数人的期待。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即离婚的情形。这时,法院可以结合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
综上,并不是只要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就不需要返还,法院还会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