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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各有婚史的男女相识相爱,并于1997年组成家庭。20余年过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出现裂痕,随之而来的还有对一套店铺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因认为女方擅自将店铺的产权登记在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一人名下,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及其儿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店铺产权属于三人共同共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男方:从未同意赠予房产
原告张先生诉称,结婚后不久,他出资现金40余万元,周女士出资8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的店铺用于经营快餐店。当时他非常信任周女士,且自己由于工作原因常去外地,故购买店铺及产权登记等所有手续都由周女士办理。之后房屋对外出租时,出租手续、收取租金等也均由周女士一手操办。
2003年起,周女士逐渐对其冷漠起来,近几年对患有多种疾病的原告也缺少关心。而自己与继子小周无血缘关系,感情也极其一般,从未同意将系争店铺赠予小周。购买店铺时,小周尚未成年,无支付能力。基于以上原因,张先生主张涉案店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男方主张有违常理及诚信原则
被告周女士一方主张,在购买商铺前,原告就同意为小周购买该店铺,夫妻俩对店铺的出资属于对小周的赠予,张先生出资购买该店铺并不代表其拥有该店铺的产权。除此之外,快餐店一开始就登记在系争店铺内,张先生也参与了快餐店的经营管理,却在20年后称不知道系争店铺登记在小周名下,有违常理和诚实信用原则。
更重要的是,张先生仅在支付购房定金时给过现金10万元,剩余房款来源于周女士婚前的存款等,甚至包括周女士与小周生父离婚时约定的归小周所有的某公房售出所得7万元,该款项应视为小周出资。
据此,周女士一方认为张先生的主张无依据,请求驳回。
法院:店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不动产的权利,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张先生与周女士结婚后,小周随周女士与原告共同生活,与原告形成继父子关系。对于系争店铺的出资情况,双方各执一词,难以确认真假,就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能够认定的事实是系争店铺由张先生、周女士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至于周女士一方主张的小周出资的7万元,由于该公房是由周女士作为购房人买为产权房后再行售出,而并非小周,因此该主张难以成立。
本案主审法官朱佳佳认为,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出于各种因素,有时会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但这并不代表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房屋产权虽登记在小周名下,但购买店铺时小周未成年且没有出资,同时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张先生、周女士作出过将房产赠予小周的意思表示,结合店铺实际使用情况,并不能够认定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确认店铺产权归小周一人所有。
综上所述,系争店铺应为张先生一家的家庭共有财产,即由张先生、周女士、小周共同共有。 为了避免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由此引发的相关争议,主审法官也建议大家对房屋权属、是否属于赠予、出资情况等进行协商和明确,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