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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岁老人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三个子女为了母亲的监护权争执不休,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担任监护人。当同一顺位监护资格主体争夺监护权,而被申请人又无法确切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时,法院如何选任最适合的监护人?
7月12日,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上海虹口法院介绍,吴奶奶是一位98岁老人,她与丈夫王爷爷共生育四子一女,分别是王老大、王老二、王老三、王四妹和王小五。2014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吴奶奶和王爷爷一直随王老三居住在其位于徐汇区的家中。2019年7月起,吴奶奶与王爷爷回到虹口区某房屋内居住,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于是五位子女商量好轮流到父母家中居住一个月以便照顾老人。而老人的存款则由王老三保管。
2021年1月,王爷爷不幸因病去世。渐渐地,几位子女因为照顾吴奶奶事宜以及生活费用等产生矛盾,他们甚至多次报警。2021年7月,王四妹在没有告知其他兄弟的情况下,径自从虹口把吴奶奶接到自己位于浦东的家中。
2021年8月,吴奶奶作为原告向上海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位子女支付赡养费。在该次诉讼中,经鉴定,确认吴奶奶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经王四妹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吴奶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随后,王老大、王老三和王四妹对担任吴奶奶的监护人各不相让,均向上海虹口法院提出申请。而王老二、王小五则明确表示不申请担任监护人。
王老大表示,其作为长子,长期与弟妹们轮流照顾母亲的日常起居。父亲去世后,母亲生病,兄弟姐妹约定轮流照顾母亲,但王四妹突然把母亲接到她自己的住所,且不让其他兄弟看望,故认为王四妹不宜作为母亲的监护人。
王老三则表示,其一直未婚,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的照顾较多,熟悉母亲的生活起居、饮食习惯、健康情况及病史。2019年起,一直是兄弟姐妹轮流去虹口房屋照顾。另外,王四妹曾经擅自用父亲的存款购买理财产品,如若由她担任监护人不利于保护母亲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王四妹称,由于父母存款均由王老三保管,在其照顾期间索要生活费却未果,两人多次产生冲突,为了母亲的健康着想,才将母亲接回自己家中照顾。王老三说话反复,难以沟通,不宜作为母亲的监护人。
审理中,吴奶奶对是否需要其他子女照顾以及愿意在何处生活未作明确表态。
上海虹口法院认为,吴奶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一定的表达能力与辨认能力,但因其并非独立生活,亦非完整清晰表达其真实意思,故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三申请人中进行指定。
王老大长期参与轮流照顾吴奶奶,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具有一定紧密性;较之另两位申请人,王老大与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较小,同时其有照顾吴奶奶的时间和能力,亦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指定王老大作为监护人不致因监护计划的改变而造成兄弟姐妹照顾不便,最有利于吴奶奶的利益。
最终,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判决,指定王老大为吴奶奶的监护人。同时,法院要求王老大每月做好监护财产公示,切实保护吴奶奶权益的同时,减少兄弟姐妹的猜忌和矛盾。
判决生效后,王四妹将吴奶奶送回虹口住处,并由王老大进行监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