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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干部 谢秀利
“早知道会触犯法律,我就不捏造事实向上级部门进行信访反映,我承诺以后不再就该问题进行信访。”日前,反映人杨某后悔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至此,杨某以寄信方式不断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陈某某的失实检举控告,终于画上了句号。
2021年12月以来,我组持续收到杨某的多封实名信访举报件,反映1993年某单位干部陈某某帮助原三联纺织厂股东杨某向原三门县房信部贷款人民币20万元,强制向杨某索取其中10万元借款并以高息出借,致使其偿还了本息共计11.19万元的问题。
鉴于该件反映的问题发生29年前,时间跨度大、业务内外交织,涉及的原县房信部早已撤销并组,而原三联纺织厂的另外两名股东均在外地且以“时间久远记不清”为由,不愿配合谈话,核查难度大。在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该厂登记注销档案,又走访县内多家银行,试图寻找该厂贷款资料无果后,我一时无从下手,该信访件进入了“山穷水尽”的阶段。
“如果在银行这边查询不到该笔贷款原始档案的话,有没有可能去现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寻找突破呢?”就在我一筹莫展时,核查组组长的一句话为我打开了“另一扇窗”,让我重新燃起了信心。
次日,我们就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始在浩如烟海的原始纸质档案中翻找相关资料。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经过6个多小时的仔细查找后,我们终于在一本泛黄的贷款记录本中找到了原三联纺织厂向原县房信部贷款的原始档案。档案显示:三联纺织厂在存续期间向原县房信部仅申请过一笔10万元的贷款,贷款时间6个月,贷款资金全部发放至该企业账户,贷款到期后,该企业通过企业账户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同时,我多次同两位股东电话沟通,最终说服他们过来配合调查。通过“室组地”联动,在对相关人员逐个谈话后,杨某最终承认其所反映的问题系听说的,并无实据,不断重复举报的原因是被法院强制执行11.19万元本息后,心生不满,试图以此向陈某某施压达到退还目的。此时,我们确定了信访件中关于陈某某强制索要其中10万元借款的控告不属实。
贷款已经查明,那该笔11.19万本息又是怎么回事?经向县人民法院经办人员了解,1995年杨某确实向陈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陈某某在多次讨要未果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后,杨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直到2019年5月,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杨某银行账户中11.19万元的本息。
至此,整个信访件已全部核查清楚,我在整理好核查资料后,将其上报至组领导及委机关。因该件涉及诬告陷害,县纪委监委又将该件移送给了公安机关,后面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信访举报是群众反映问题的“窗口”。规范办理每一件信访举报,让事实再现,既事关群众明白,也关系干部清白。我们既要向违纪违法行为“亮剑”,同时,也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引导群众依规依法举报。
通过此次信访件的办理,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在信访件核查工作中不仅要坚持证据为王的理念,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更需要善于思考,寻找突破,以水滴石穿的韧劲、锲而不舍的劲头去还原真相,那么在经历了“山重水复疑无路”后,必将迎来“柳暗花明又一村”。
(三门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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