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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未满一个月 两狱友“联手”再“进宫”

发布时间:2023-06-17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日前,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施某、张某提起公诉。

  施某、张某二人是曾经的狱友,出狱后两人都不思悔改,又结伙作案,重获自由不到一个月,双双又等来一年多的“铁窗”生活。

  施某、张某在监狱服刑时结识,二人于2022年9月下旬先后刑满释放。2022年10月14日,张某与施某一起喝茶聊天,谈话间获悉有人欲购买冰毒,二人一拍既合,决定合伙贩卖冰毒。由施某负责提供冰毒,张某则负责具体交易事宜。两天后,张某经与买家联系,携带施某交给他的1克余冰毒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几小时后,施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福清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张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结伙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施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结合二人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施某、张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朋友之间相互帮助,必须讲原则、辨是非、守底线。毒品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身体健康、销蚀人的意志,而且严重消腐化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以合伙贩毒的方式维系所谓的“友情”,万不可取。

  检察官说法

  由于毒品犯罪的严重性,《刑法》对毒品犯罪有一系列特别的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

  案中被告人施某曾因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具有《刑法》规定的两种从重处罚情节,一是累犯,二是毒品再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规定的犯罪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毒品再犯与累犯一样,都是基于行为人强烈的人身危险性而对其从重处罚的刑罚裁量制度,毒品再犯更是针对不思悔改的严重毒品犯罪者给予重点打击的制度规定。

  (吴雯)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0616/31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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