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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31个窨井盖获刑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文煌) 在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上实施盗窃窨井盖行为,不等同于一般的盗窃罪行为。日前,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22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到长乐多个人员密集路段盗走窨井盖31个,后销赃得款2130元。随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抓获,查扣被盗31个窨井盖。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实施盗窃行为,足已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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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两高一部”联合制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助力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其中规定,对于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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