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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倩 陈凤梅)日前,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两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及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支付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500元、9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5月,被告人蒋某泉为驱赶野猪,在田垄内使用铁夹等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野猪1只,并出售获利1200元。无独有偶,2022年3月,被告人蒋某辉为谋取个人利益,使用自制猎夹等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山麂3只,并出售获利1511元。
经鉴定,案件中的野猪和山麂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2名被告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泉、蒋某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狩猎,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造成了国家生态资源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野生动植物具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群众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保护好野生动物、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