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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占鹊巢” 岂能行 东法执行“亮剑”定乾坤

发布时间:2023-03-05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1997年二轮承包时,申请执行人徐某承包了江苏南通如东某镇某堡村约1.22亩土地。2007年,原居住在该镇某海村的缪某因在本组无法安排宅基地建房,遂由某堡村协调,与申请执行人徐某协商,徐某同意让出部分土地用于缪某建房。主体房屋建成后,缪某未经徐某同意,将其门前属于徐某的承包地做成水泥路,并在路两边从事种植,双方产生纠纷。经当地政府协调未果,经确认申请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四至和范围,依法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缪某对该处理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败诉。后申请执行人就此纠纷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对簿公堂。2022年8月,如东法院一审判决缪某于2022年夏熟收割后十日内拆除其在门前地块两处挡土墙并将该地块中的现有南北向水泥路东西两侧的土地返还给徐某。缪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未出庭,案件作撤诉处理。

判决书生效后,缪某并未主动履行,徐某无奈,向如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且纠纷已达六年之久,如东法院执行局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驻局法警祁卫东协助承办法官执行该案。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上门做被执行人工作,释法释理,希望能够化解矛盾,以和平的方式妥处纠纷。但被执行人缪某置若罔闻,对返还土地义务反复推诿,双方意见差距较大,导致案件无法和解。

  

  2023年2月9日上午,经事前充分研判、周密部署,如东法院执行局组织警力至现场强制执行。在再次敦促被执行人自行清场无果后,执行人员邀请镇村干部见证执行,调集挖掘机1台,实施强制拆除作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缪某仍然颇有微词,企图妨碍执行,执行人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人以及围观群众做好宣传、解释、释明工作,在场的镇村干部也趁热打铁,配合执行人员做好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情绪稳定工作。

  

  历经一小时,案涉执行标的物顺利拆除完毕,同时,经过执行人员和镇村干部的努力,被执行人缪某对抗情绪有所缓和,认识到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要无条件履行,并主动缴纳了相关执行费用,双方完成确认交接手续,至此,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下一步,如东法院将持续加大对行为类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此类案件及时依法执行,在做到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需求。

  法官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行为可以成为执行的标的,比如大众熟知的赔礼道歉、探视权,还有迁出房屋、返还土地等。

  行为执行案件在执行案件中的占比虽然不大,但由于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践中也有诸多难点。对执行标的为行为的执行案件,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三种:一是对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拒绝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时,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或退出,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二是排除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排除妨害执行的措施;三是替代性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无论是财产执行还是行为执行,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nantong/202302/t20230221_83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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