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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字号”让最后一起犯罪事实水落石出

发布时间:2022-12-11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我就干了16次,我都承认了,那个事情和我没关系。”“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干的?”面对讯问,周某始终不交代最后一起砸车盗窃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现场没有监控视频画面……面对一系列证据难题,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相结合,耐心对比被盗现金“冠字号”,成功夯实案件证据链条。7月18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一时陷入困局

  今年2月,盱眙县警方破获了一起砸车盗窃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经过合谋,在网上购买破窗逃生锤、户外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采取破坏车窗玻璃后盗窃财物等手段,在当地连续作案多起。3月,周某、王某被警方以涉嫌盗窃罪提请盱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到案后,周某、王某很快交代了他们共同实施砸车盗窃的事实。据二人交代,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二人分工配合,周某负责准备作案工具、寻找作案车辆,王某负责开车接送并望风,先后在盱眙当地连续作案。

  “本来案件情况很简单,犯罪嫌疑人也基本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是在审查中,我们却遇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麻烦’。”负责办理该案的检察官童笑笑说。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那段时间内连续作案17起,盗窃财物合计3.38万元,其中周某、王某联合作案14起,周某单独作案3起。审查中,王某交代了全部14起犯罪事实,周某交代了证据确凿的16次作案情况,但对最后一起、也是数额最大的一起2.4万元盗窃情况始终拒不交代。

  而恰恰这最后一起犯罪事实现有证据最少——没有监控视频、没有轨迹,难道真不是周某做的?检察官感到案件一时陷入困局。

  细心查验“冠字号”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承办检察官决定再次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审查。 审查中,检察官发现前16笔犯罪事实中,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作案手法、作案时间,与公安机关查明的犯罪情况完全吻合,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也基本一致。最后一笔犯罪事实,作案地点离犯罪嫌疑人周某家不过百米,周某极有可能是自己单独作案。

  于是,检察官想到可以从周某的移动轨迹中发现其在特定时间段是否到过案发现场的蛛丝马迹。然而,由于周某家与案发现场距离很近,案发现场是周某每日回家必经之路,即使周某在案发时间段出现在案发现场,也不能证明其有作案嫌疑。通过调查移动轨迹来固定证据这一思路显然走不通。

  正当大家以为案件将要再次面临困局时,童笑笑从卷宗中发现了一个细节——被盗的2.4万元是被害人刚从银行ATM机取出的现金。

  “为规范现金取用,现在很多银行都将银行ATM机存取的现金进行了冠字号录入。”承办检察官说。

  每一张人民币纸币都拥有一组编码,该编码又称冠字号码,一般由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又称冠字)和印在冠字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组成。作为人民币的身份证——每一张纸币的冠字号都是唯一的。如果钱是犯罪嫌疑人砸窗盗取的,2.4万元肯定不会一次用完,应该会存起来或者随身携带,总之肯定会留下痕迹。

  承办检察官决定立即转变思路,从现金的冠字号入手。为此,承办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与被害人谈话,调取被盗钱款从银行取出时的视频和相关冠字号;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周某随身财物以及个人微信钱包、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流水记录进行调查。

  检察官的大胆猜测很快得到了验证。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周某曾通过自助柜员机存入了一笔9000元现金,时间恰恰距离最后一次作案刚过一天。

  经过核对被害人取款的冠字号及周某存款的冠字号,9000元与被盗钱款冠字号全部重合,周某盗窃的犯罪事实得到了充分的证据印证。

  

  检察官当庭出示核心证据

  今年7月,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对检察机关认定的13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周某仍拒不承认最后一起砸车盗窃事实。

  面对周某的拒不配合,童笑笑当庭出示了核心证据——被盗钱款的冠字号核对情况以及周某存钱的视频。面对详实的证据,周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单独作案的事实,并道出了自己企图“脱罪”的缘由。

  原来,周某曾因盗窃多次入狱,他知道最后一次的盗窃数额最大,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一年多的刑期,而作案时只有他一人,附近又没有监控,于是心存侥幸企图以“零口供”逃避惩处。

  7月18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现在侵财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人都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作案手法隐蔽、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这就需要我们检察官更加仔细、认真,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用专业的态度和确实、充分的证据,让犯罪嫌疑人打消幻想。”盱眙县检察院检察长姚文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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