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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截留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技术配方?法官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12-11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11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补充通报了湖南省首例侵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对相关的案件细节、警示作用做了进一步阐释和说明。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王某和阳某系被害公司的技术人员与销售人员,陈某为被害单位的客户,2019年,阳某与陈某纠集在一块,并拉拢掌握被害单位配方及生产工艺的王某入伙,三人于2020年2月成立了某贸易公司。公司由陈某出资,杨某出面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产品的物流和采购运输,王某提供石材胶生产的配方、工艺流程,负责公司的原材料采购、石材胶的生产、设备检测、财务,阳某提供客户信息,负责公司的销售和客户协调、公司管理。同时协定,公司陈某为出资人,占有公司40%的股份,王某出资15万元购买原材料占有公司25%的股份,阳某出资16.5万元,占有公司35%的股份。

  

  公司对外销售收据

  此后,三人直接利用被害单位的石材胶原配方或在不影响产品本质特性的情况下,对原配方进行微调和改进后用于涉案贸易公司的产品生产,并对外销售。经审计,该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635740.04元。“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目前,公诉机关已经依法对王某等三人提起了公诉。”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侯赋智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保密义务及被害单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王某、阳某某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三被告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王某、阳某某、陈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累计判处罚金85万元,同时责令三名被告人退赔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635740.04元。

  检察官表示,本案被害单位系工信部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其领域内中小企业群体的“领头羊”,打击以侵害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及时为企业追赃挽损,能够有力保障企业知识产权权益,推动创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阳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而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王某、阳某某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故法院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三人判处刑罚,并处以一定罚金。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4/2022-12/02/content_126959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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