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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偷越国境赔了钱财又获刑

发布时间:2022-09-17 来源: 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偷越国境罪,对无出入境相关证件,结伙偷越国境,妄想在境外赚快钱的黄某、龙某某、胡某某依法提起公诉,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龙某某、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三人均认罪服判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你以为的高薪,原来是这样的

“过缅甸来上班,轻松很,一个月有万把块钱。”“你们来做满三个月,来回的路费我包。”经受不住轻松高回报的诱惑,黄某、龙某某、胡某某在没有办理护照、出入境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一起经过高铁、火车、飞机、拖拉机的辗转,经云南省沧源县,徒步走过国境线蜿蜒山路,穿过树林、山坡、湖泊,最终跨越国境,偷渡至缅甸邦康。

然而经过“千辛万苦”到达的“国外”,却是掉入诈骗集团的漩涡。因受到人身自由限制,且从事的全部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他们无法承受内心的煎熬,想尽办法逃离犯罪窝点。然而,在犯罪团伙的严密监视下,这几乎不可能实现。如果不按照要求实施诈骗,会受到殴打,甚至威胁到生命。

甘愿接受法律制裁,艰难返回国内

唯一能够安全离开的办法就是“赔偿两万元路费”,于是他们向亲人借钱支付,才脱离魔爪,但因赔偿后身无分文,回家之路更显艰难,逃离诈骗公司的他们只能在当地勉强谋生,直到2021年的7月,黄某某、龙某某等三人才回国投案。再次踏上故土,心甘情愿落入法网,面对法律的制裁,他们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提醒

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境。国境的安全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非法偷越国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必惩!

所谓的超高薪赚钱都是骗局,不要盲目跟风,给骗子可乘之机。本案中三名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在中缅国境可以随意出入,不知偷越国境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归国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自食恶果。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国境线神圣不可擅自逾越,要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切莫以身试法。现正值新冠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在偷越国境过程中接触的不特定人员可能导致感染新冠病毒,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另外,出境经商务工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劳务输出渠道,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出境,不要轻易相信别人高薪招聘的信息而非法偷越国境。国家安全无小事,需要我们每个人的自觉守护,只有国家安全,我们才能安居乐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8/533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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