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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收到来,天气已渐凉。
伴着收割机的轰鸣声,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农田里的人们也随之忙碌着,这是农民一年辛勤劳动后收获的日子,除了辛劳,更多的是对丰收的期待。
然而,一场意外却悄然而至……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收割机完成一轮采摘作业返回地头卸下农作物时,站在距离地面三米多高车斗里指挥作业的种植户方某,面对倾泻而下的农作物,不慎从车斗上跌落到地面,造成双下肢完全性截瘫、伤残二级的严重后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不幸,在双方长达三年的协商都以失败告终后,方某一纸诉状将收割机的所有者吴某、收割机驾驶员肖某、收割机雇员赵某,拖拉机驾驶员陈某、王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上述当事人赔偿损失。一审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原判,又提起了上诉。
于是,2022年9月,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吴某利用自己的收割设备、技术和劳力,为方某完成采收工作,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肖某操作收割机将农作物卸入王某的拖拉机车斗时,方某为尽量多拉采收的农作物,与王某等人进入拖拉机拖斗内。在此过程中,方某为防止卸下的农作物撒落车外,不慎从车斗上跌落受伤。
吴某雇佣被上诉人肖某、赵某操作收割机,肖某、赵某为吴某提供劳务,吴某给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合同关系。被上诉人王某按照其与方某的约定,负责将采收的农作物运输到指定地点,方某与王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本次事故发生在收割机卸载农作物的过程中,方某作为种植经营者,同时也是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以及运输合同的相对人,其对采收的农作物卸载作业现场具有组织管理职责,对于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负有防范注意义务。
方某明知车斗的农作物即将满仓,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距离地面三米多高的车斗内踩压农作物,不慎从拖斗上跌落受伤。其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肖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雇主吴某承担。方某与王某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事发时,王某驾驶的拖拉机处于停止状态,停靠在方某指定的位置,王某对本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本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息诉服判。
法官寄语
作为一家之主,从一个壮劳力瞬间成为无劳动能力者,这对其本人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灾难性的。“安全”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与生命息息相关的,只有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才会真正去遵守。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在此案例中,种植户方某因缺乏安全意识,现场指挥卸车时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收割机驾驶员没有注意安全事项,导致事故的发生。
当下又到了秋收时节,我们应当以此案为警醒,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