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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九天的高温红色预警
开启了四川成都“烧烤蒸煮”模式
高温烈日下
辛勤的劳动者们仍然在岗位坚守
“高温津贴”是奋战在一线劳动者
应当享受的福利
你有资格领取吗?
这些知识快来学习!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所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这是夏季高温天气作业下的一项很重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用以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时额外的、特殊的劳动消耗。
法条链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够在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下享受高温津贴。
常见能够领取高温津贴的岗位有室内高温电焊工、室内厨师、室外修理工人、装卸工人、露天环卫工人、外卖骑手、快递员等。
法条链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室外露天作业温度高于35℃(含35℃);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含33℃)。
法条链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不可以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也不可以用发放钱物的方式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同时也需要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法条链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但高温津贴属于因高温这一特定情形而设置的一种特殊性福利,并非用人单位必须针对全体员工普遍发放的劳动报酬,不具有普遍性,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法条链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有违反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高温津贴等规定的行为,可先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维权;
如所在单位没有工会,也可通过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窗口、12333电话、12345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
最后,还可申请劳动仲裁。
法条链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2.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3.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4.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5.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良好的通风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6.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7.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法条链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暑满正盛,
人间皆安,
只因有你。
向高温下的劳动者致敬!
来源: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