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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省首例环境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

发布时间:2022-08-2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私自处置“洋垃圾”造成污染

  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省首例环境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高峰) 日前,连江县检察院起诉的福建省首例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王某等人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除被连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外,还被判处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33万元。

  2021年7月,王某经他人介绍得知吴某处有一艘进口外籍报废油船待售,遂与刘某等人商定共同出资购买该船舶。7月25日,王某与刘某两人前往吴某事先指定海域登船查看船舶状况,后双方正式达成废船买卖协议。8月3日,双方按照事先约定在位于连江县某船业有限公司附近岸边交易并成交。购船后,王某、刘某明知在未取得相关拆解废船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外籍报废油船停泊在某船业有限公司附近废弃沙场岸边,雇佣工人拆解切割成废钢出售,后被福州海警局查获。

  在上级检察院指导下,连江县检察院在审查王某等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一案时,同步开展公益诉讼审查工作。经审查,连江县检察院认为王某等人擅自拆解废船,对拆船现场土壤及地下水构成污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对王某等3人提起公诉基础上,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追究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面对新型案件,如何做好污染鉴定,认定王某等人的侵权责任?连江县检察院积极与侦查机关、鉴定单位对接,推进损害认定工作。经深入分析拆解船舶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发生的先后关系,查找污染源和受损区域之间合理的迁移路径等,最终确定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7月18日,王某等3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庭前会议,连江县检察院就损害情况与修复金额的具体认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等问题在会上阐述说明,为案件顺利审理提供支持。次日,连江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诉讼,连江县法院判决支持了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fazhijianshe_0825/21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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