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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安顺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增强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效性,切实做到“应救尽救”、雪中送炭和扶危济困,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施行《安顺市检察机关关于司法救助金发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立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根据安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从4个大的方面、10个小的方面制定具体标准,明确了开展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及工作程序等,市县两级检察院可按图索骥,切实把握好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公正合理地进行救助,把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落实得更实更好。
《标准》指出,救助金的具体金额,应该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本人有无过错、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本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防止救助工作简单化,简单给钱了事。特别是针对人身权利受侵害类犯罪、财产权利受侵害类犯罪、其他类犯罪三种案件类型,设置了最高救助额度。
《标准》强调,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可以不受标准金额的限制。如,被害人系事实无赡养的老年人、被害人系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害人系家庭唯一劳动力,因受到犯罪侵害导致其家庭存在因案返贫的可能等等情况,允许突破限额,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摆脱生活困境。
《标准》显示,对案件系强奸、猥亵类犯罪的,无特殊情况,在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后,将积极会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妇女联合会等机构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综合运用各种社会救助、救济手段,切实帮助被救助人渡过难关,感受到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