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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警和平支队贵州路大队接到群众反映,吴家窑四号路某商铺门前私设停车桩,妨碍车辆正常停放和通行。接到反映后,交警贵州路大队立即组织辖区新兴警区警力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走访。
交警和辅警前往吴家窑四号路,与该商铺负责人进行沟通,向商铺负责人耐心讲解了私设停车桩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交警贵州路大队向商铺负责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就此问题进行整改,3日内将占路设施移除。该商铺负责人表示,听了交警的普法教育,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其他群众出行带来的不便,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目前,私设停车桩已经移除,道路恢复原状,保障了群众日常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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