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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山东省菏泽中院对牡丹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一起民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被告物业公司同意在三天内为原告出具同意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该案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全省首例裁定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受理的案件。
基本案情
菏泽市牡丹区某小区业主郭某某、郝某某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为在自己地下停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请求小区物业出具安装汽车充电桩意见书,遭到物业公司拒绝。两位业主遂以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于网络)
牡丹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系本区域新类型案件且案情疑难复杂,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菏泽中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条件,裁定提级管辖。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当事人并到现场实地调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晰,在对该案进行充分的分析研判后,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在了解到物业服务企业对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应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这一规定后,被告物业公司同意在三天内为原告出具同意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至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该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为了促使充电桩设施达到安全建设和安全使用的目的,承办法官同时告诫双方当事人: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时候,应及时加以纠正、制止、督促业主整改。业主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在安装和使用充电桩的过程中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切实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