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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玮 丘群美)日前,连城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森林碳汇补偿+生态修复补偿+禁止令”机制,公开宣判一起盗伐林木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和森林碳汇补偿金,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5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森林资源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为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连城法院通过释法析理,使被告人黄某某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签订《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承诺自愿缴纳“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金和森林固碳调节服务功能损失的森林碳汇补偿金。同日,连城法院出具通知书,将有关情况告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依据《龙岩市关于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开展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指引(试行)》,委托专业机构测算涉案被毁森林资源碳汇价值量,评定黄某某盗伐阔叶树损失碳汇价值为1241.58元。5月24日,黄某某将生态修复补偿金15000元和碳汇损失补偿金1241.58元缴纳至连城县林业局指定账户。
该案系连城法院首次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适用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是该院探索“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中的又一司法实践。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