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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获知“内幕信息”抛售股票避损1600余万 上市公司财务人员获刑5年半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7月13日,记者从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内幕交易案件。某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得知该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该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该财务负责人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交易股票避免损失1600余万元,最终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1700万元。

  2015年7月,某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高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于2015年9月知晓董事长被调查。2016年1月,高某被任命为该公司董事长,并于同年2月代表公司签收原董事长涉嫌犯罪的起诉意见书。在该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2016年5月,高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卖出。2016年9月,在同案另一被告人的指点下,被告人高某与其前妻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约定被告人名下持有该公司股份均为婚后财产,所有股份及产生的收益归前妻所有。过户后,高某将前妻账户股票全部抛售。2016年10月,该公司发布风险告知书,当日股票跌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认定函,高某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交易股票避免损失金额为1600余万元。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何谓“内幕信息”,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即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出售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或者将限制出售股份通过财产分割公证过户到他人名下后再次出售的行为,均属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行为,依法构成内幕交易罪。

  文/北京政法网 戴幼卿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37/2022-07/15/content_126487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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