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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导致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重拳打击。
近日,宿迁市宿城法院宣判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黄某某为使其债权得以执行到位,与田某某共谋,虚构田某某向其借款120万元的事实,由田某某出具虚假借据以及田某某担任法人的某福利厂为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该120万元借条以及另外的6.4万元借条,向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福利厂承担担保责任,同年8月11日,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厂偿还被告人黄某某借款126.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告人黄某某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在执案件,泗阳法院依据宿迁中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及宿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依法拍卖了该工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坐落的房屋。2019年4月22日,泗阳法院作出(2018)苏1323执31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工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坐落的房屋作价291.933万元交付给被告人黄某某抵偿债务。被告人黄某某捏造120万元借款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获得的强制执行财产权益为180万余元。
宿迁市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情节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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