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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笑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招揽并伙同被告人王某文、高某青等人,分别组成不同小组,通过自办银行卡或借用他人银行卡,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收取转账流水的1‰-6‰不等的提成。被告人吴某笑等人共使用30余张银行卡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按照进账计算,至少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314543429.6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5万余元。
【裁判】宿迁市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笑伙同被告人王某文、高某青等1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笑在其组织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文、高某青等14人在其参与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参与帮助支付结算的金额、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情况,最终对吴某笑等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对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点评】“跑分”案件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联的一种多发型犯罪。所谓“跑分”是电信网络犯罪中的一个术语,是指通过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有偿帮助不法分子转移涉赌、涉诈等“黑金”,使非法资金来源“合法化”,以达到规避监管、逃避打击的目的。本案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为上游网络犯罪“跑分”,金额高达三个多亿,造成的损失难以补救和挽回。本案的审判对实施类似犯罪的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斩断犯罪链条,对打击网络信息犯罪,建设平安网络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