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法治观察网!
未经批准非法取土 损害林地破坏生态
永泰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案宣判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李冰琳) 近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永泰县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永泰县开挖山体,非法取土,用于烧制粘土砖出售牟利。经鉴定,三名被告人非法取土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7.12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41792.44元、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修复费用76857.01。此外,被告人李某甲还与李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闽侯县擅自雇请工人非法占用林地扩建厂房、挖山取土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9.13亩。
经审理,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共同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造成原有林地和植被遭受严重毁坏,侵占矿产资源,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破坏生态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侵权责任。
最终,被告人李某甲等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1年10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以及2万至10余万元不等的罚金;共同支付被毁坏林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41792.44元、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按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原地修复,若未修复或未通过验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76857.01元。
法官表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是超过实际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是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实践,不仅能惩治侵权行为,而且能达到警示和提升社会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目的。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