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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其中,重点就公众广泛关注的“盗刷”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银行卡被“盗刷”,损失谁负责?当事人主张“盗刷”,该如何证明?北京金融法院审一庭的廖钰法官针对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普法解读。
遭遇“盗刷”,损失谁负责?
《规定》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用卡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遭遇盗刷后,持卡人可以要求银行归还本息并赔偿损失;信用卡被盗刷的,持卡人不必偿还透支款本息。
这是因为,相较于作为持卡人的金融消费者,发卡行具有更高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这符合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险的法理、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有利于鼓励、督促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发生概率,促进金融行业安全稳定发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作如此规定,并不意味着持卡人可以“高枕无忧”,可以完全免责。规定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持卡人仍需注意持卡安全,避免因为自己的疏忽而遭受损失。
主张“盗刷”,如何证明?
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往往不知如何“自证清白”。规定采取了“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从两方面明确了关于“盗刷”的举证问题。
一方面,持卡人主张银行卡是“盗刷”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这主要是指引持卡人全面、充分举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要求持卡人提供上述全部证据方可证明“盗刷”事实。
另一方面,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没有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是因为,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依据“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银行一方就应承担相应证据材料的举证责任。
因此,对于持卡人而言,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应第一时间向银行挂失,向公安机关报警留痕,持真卡就近进行消费以证明“盗刷”行为发生时真卡所在地;银行在接到持卡人挂失后,应及时冻结银行卡避免损失扩大,调取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避免证据灭失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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