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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1-08-07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背景]

  近期,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林某某诉栖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栖霞市人民政府在对林某某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公告没有送达给本人,在林某某申请要求信息时,对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未予回复。因政府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履行行政程序不到位而致其存在败诉风险。烟台市范围内涉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并不鲜见,多数起因系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拖延答复、不知怎样答复以及答复告知的程序、内容、形式不合法等问题。为引以为戒,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降低行政机关被诉和败诉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司法建议。

  招远市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的司法建议

  招法建〔2015〕1号

  招远市人民政府:

  近期,我院审理一起林某某诉栖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栖霞市人民政府在对林某某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公告没有送达给本人,在林某某申请要求信息时,对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未予回复。因政府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履行行政程序不到位而致其存在败诉风险。烟台市范围内涉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并不鲜见,多数起因系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拖延答复、不知怎样答复以及答复告知的程序、内容、形式不合法等问题。为引以为戒,进一步做好我市的信息公开工作,降低我市行政机关被诉和败诉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规范

  对应当向全社会公开的信息,要由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对于相对人的申请、咨询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以符合规定的程序、形式予以及时答复告知,并留有相关记录备查。

  二、要完善信息公开管理机制

  建议有关部门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信息公开工作办理、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不及时公开的单位应通过考核机制等进行监督,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树立政府透明、开放、清廉的良好形象

  三、要正确把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尺度

  要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的范围,既要确保应该公开的信息得到公开,又要确保相关秘密不被泄露。具体工作中对下列情形不宜公开:

  1.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基于自己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的;

  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涉及到国防、外交的信息;

  5.涉及到国家秘密、第三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6.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的信息或者对若干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

  7.以信息公开名义查阅行政案卷材料的。

  2015年3月24日

  [效果]

  2015年3月26日,招远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光耀对此司法建议作出重要批示:“此建议很好,对政府机关推进信息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阅研,引起重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及时准确推进信息公开,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依法全面履行好政府工作职责。”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3963514/_3963554/3991615/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