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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淄博是全国重点陶瓷产区,2009年淄博陶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证为“淄博陶瓷 当代国窑”地域品牌,“淄博陶瓷”被认定为地理标志。由于陶瓷产业的生产工艺、外观、瓷身图案等同时蕴含了多种知识产权,如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著作权等,而这些工艺、外观、图案等因易于模仿和复制,故淄博市陶瓷产业内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就以仿制其他企业设计的陶瓷为生。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市陶瓷产业的健康发展,亦不利于鼓励陶瓷产业创新。因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针对市陶瓷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针对调研过程中发现陶瓷产业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了司法建议。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淄中法建〔2014〕1号
淄博市陶瓷协会及各陶瓷企业:
著作权是陶瓷器型、瓷身图案等蕴含的重要知识产权形式,而著作权保护也是各地陶瓷企业保护其自主创新的主要方式。但我院在涉陶瓷行业知识产权相关调研和案件审理中,却发现我市陶瓷企业较少通过著作权登记方式保护其自主创新。由此也导致陶瓷行业仿制现象严重,而著作权人却无法证实自身权利归属的状况。为促进我市陶瓷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建议:
一、高度重视著作权登记工作。著作权登记是陶瓷企业保护陶瓷器型、瓷身图案、陶瓷花面等设计创新的最有效方式。并且,与专利权申请和商标权申请相比,著作权登记更快捷便利,可以在我市著作权管理部门直接登记,也可以进行网络登记。著作权的保护期也比其他知识产权更长,包括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五十年。同时,著作权登记为免费登记,无需任何费用,在著作权的有效保护期内也无需支付著作权维护费用。因此,相比申请和维护都更为复杂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更能有效保护陶瓷行业不断更新的设计创新。各陶瓷企业应高度重视著作权登记工作,将著作权登记作为陶瓷设计创新的基本保护方式,再以著作权为基础进行专利权或商标权保护。
二、建立健全企业著作权保护战略机制。各陶瓷企业要切实提高对著作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企业著作权保护提升到关系企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不断加大对自主创新项目的资金投入,通过自主创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版权和产业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并将其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积极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将企业版权制度的运用贯穿于经营决策、技术创新、生产营销的全过程,形成系统、规范化的版权运行机制。充分运用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将创新成果通过版权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
三、建立健全企业著作权内部管理机制。各陶瓷企业要严格把关著作权的权利来源,与他人合作研发事先对权利归属作出约定,通过转让、许可获得的著作权要对权属文件严格审查,确保其权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制定企业内部保密制度,采取控制研究人员、限制人员接触、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等措施,对新产品开发中的设计、程序、新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实验方法等均加以保护。
四、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促进行业发展。陶瓷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沟通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陶瓷企业提高诚信经营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帮助企业协调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维护行业稳定发展。相关职能部门和陶瓷协会要进一步促进陶瓷企业之间的有序竞争与交流合作,促进行业内的大多数企业积极参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工作,推动陶瓷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增强法律意识,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各陶瓷企业应加强产品研发阶段的著作权管理。在产品研发前,应当注意收集同行业相同领域作品,一方面避免重复开发、浪费成本,另一方面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要及时固定证据,在自身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行政部门或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公证等方式,及时收集、固定侵权证据。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各陶瓷企业要力促争端的实质性化解,尽量通过支付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确保在制止侵权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成果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达到互利共赢。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抄送:淄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淄博市文化市场执法局
2014年10月13日
[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淄博市多家陶瓷企业反响强烈,纷纷致电致函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法官到企业对其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指导,并受邀到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淄博硅苑陶瓷有限公司等陶瓷企业进行了走访和指导。此后,多家陶瓷企业对其陶瓷器型、花面等的著作权进行了登记保护。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也在法院对侵权企业和个人提起多起诉讼,请求保护其知识产权。上述案件均得以顺利处理,有力保护了淄博陶瓷企业的知识产权。法院也加强了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平台合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