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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宗历时十余年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顺利和解,当场履行完毕。
邓某与欧某为老乡,同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2009年9月,欧某因故打伤邓某,致邓某住院38天,构成十级伤残。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欧某支付邓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欧某没有履行义务,邓某向东莞市第三法院申请执行,因欧某是嘉禾县人,该院委托嘉禾法院执行。嘉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欧某长期在广东务工,家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以当时的办案条件,未能查询到欧某的身份信息,案件陷入僵局,遂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申请执行人邓某提供被执行人欧某回家建房子的线索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嘉禾法院通过综治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到欧某的身份信息,经邓某确认后,恢复了案件的执行并冻结了欧某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
迫于执行压力,欧某委托亲人到法院,要求与邓某和解。法院办案人员放弃周末休息,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事实和利害关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欧某当场将赔偿款给付完毕,案件在双方当事人的握手中圆满化解。
嘉禾法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化解执行积案难案为重点,加大执行力度,3月至6月共化解执行案件505件,其中执行积案121件,极大地维护了胜诉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