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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通过一年半时间的不懈努力,成功执行完毕一起省高院指定管辖的涉工程机械行业案件,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追回执行款100万元,维护了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的胜诉权益,为“三高四新”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0年11月,被执行人苏某与机械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向机械公司租赁混凝土搅拌站设备一套,租赁期限为2年。合同签订后,机械公司按约定向苏某交付了全部设备,但苏某却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机械公司诉至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该院判决苏某支付至2013年5月的租金74万元及罚息18万元。
2019年7月,省高院将该案指定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立案后,根据查控线索,石峰法院执行局4名干警赴苏某户籍地山东省博兴县在当地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开展摸排,连日到派出所询问情况,并到不动产中心、住房公积金、车管所调查苏某的财产信息,均收效甚微。但执行干警并没有放弃,通过村委会找到了苏某的父亲,并从苏某父亲口中得知了苏某的地址。执行干警告知苏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能会面临拘留罚款,苏某和父亲表示愿意还钱,但是经济困难,希望能分期履行。最终在执行干警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苏某向机械公司分期支付100万元(含判决后的租金),机械公司在收到100万元后放弃余下款项。2021年3月底,苏某向机械公司支付完毕了最后一笔款项,机械公司向法院出具了结案申请书,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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