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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百日大练兵”活动开展以来,福海县法院综合审判庭的干警们不断学习法律法规,加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近日,该庭承办法官成功化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当庭退还原告购房款8000元。
据了解,2017年3月,原告孙某从张某处花10000元购买平房一处,该平房实为某单位公房,后因政策原因该平房被拆除。现张某已经去世,无奈之下,原告孙某便将张某的子女们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房款10000元。
该案原定于今年2月开庭,后因疫情原因延期。加之张某的子女作为被告因工作繁忙,一直抽不开身,无法及时到庭。法官通过多次电话与被告沟通联系,张某的子女始终认为自己也没有过错,平房被拆除也不是己方原因,所以只同意退一半房款。法官电话告知了孙某被告的初步意见,孙某得知后十分生气,立即表示一分钱也不退让。为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尽早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便将孙某叫至法院,通过面对面了解得知原告和被告谁也不差这10000元钱,原告生气的是被告的态度,并表示张某生前对他也很好,他很感激张某,适当让上两三千元也可以。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从法理上讲,案涉平房实为公房,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买卖,孙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张某的子女理应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之内退还1万元。从情理上讲,原告孙某购买房屋已1年有余后房屋被拆,原告孙某实际上已使用房屋1年,损失和收益可以有所相抵,并且原告孙某在张某生前与张某感情较好,原告孙某可以从情理上作出适当让步。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的角度给张某的子女做工作,于调解当日立即退还孙某购房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