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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休假的那些事(四)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案例四:男方陪产假需依法保障

小张原是大海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他的妻子于2015年3月10日产下一名女婴。为了照顾妻子和女儿,他根据公司制度请了带薪陪产假,公司人事专员发给他的3月份考勤表中也进行了相应记载,但后来发现并未足额发放当月工资。小张为此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结果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考勤表明确记载有陪产假的情况下,大海公司未对小张存在缺勤、事假等扣发工资的情况提供证据,故克扣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法官讲法:

陪产假又称护理假,是男方在妻子产假期间享受的陪护假期。尽管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没有相关规定,但部分省市在计生条例中有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需依法依规保证男性相应的休陪产假、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增加配偶陪产假15天,如果最终表决通过,将给男方尽为父职责带来实惠。



高尔基说“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现代职场中,竞争异常激烈,女性为人母之后既要照顾宝宝,又要兼顾职业发展,相应的权益更需要得到全面保障。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安排女职工休产假或者男职工休陪产假,既是守法经营的表现,也是对员工最大的、最直接人文关怀。因此,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诚信为本、彼此尊重,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劳动就业氛围。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3/id/18184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