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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合同履行相关问题(一)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并向全国蔓延,社会各界携手同心共同“站疫”。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政府机构、相关专家亦无法预见。且疫情爆发至今,没有直接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也无直接有效的方法彻底、完全阻止其传播,具有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性,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其性质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921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