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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近日,房山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开庭当日,原告老余本人并未到庭,原告的儿子小余称他将代替父亲参与本次的离婚诉讼。
法官再次翻阅了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原告老余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起诉书上落款处有名为老余的签字,且案卷里有老余与被告王某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表面上看,本案并无异常。经过简单询问,法官了解了余家的家庭关系状况。老余与老伴王某系再婚,小余是老余与已故前妻的儿子。王某嫁入余家后与老余共同生活了三年,后因与老余的儿子小余产生矛盾而搬离了余家,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已半年有余,期间与余家联系甚少,直到接到法院的通知,才知道自己被起诉了。被告王某一到法庭就向法官表示不同意离婚,自己虽然与小余相处的不好,但与老余感情还不错,老余不可能和自己离婚,而且老余现在病重的厉害,生活不能自理,连话都说不了,根本不可能来提起离婚诉讼。
经法官询问,小余承认,起诉书是自己写的,落款处老余的名字是小余签的。原来,老余在王某离家不久就突发脑溢血住院至今,现只能靠流食维持生命,无法开口说话,无法表达自己的想法。小余说,王某离开家时,老余曾经对小余提起不想和王某过了,为了完成父亲的心愿,也为了尽为人子的孝心,所以才代替老余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起诉讼应为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本案起诉书的签名并非老余本人亲笔书写,不能认定本次诉讼的提起系原告老余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以老余的身体状况也无法委托小余代为提起诉讼,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起诉。
法官讲法:
任何诉讼的提起,都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涉及到婚姻关系的维持或者解除,更应当审慎地审查原告的真实意愿。子女固然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到离婚诉讼中来,但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无权在当事人没有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擅自做主“代替”提起离婚诉讼。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小余曾经拿出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书老余病重,村委会指定小余为老余的监护人,小余认为自己是老余离婚案件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老余进行意思表示。这又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离婚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如何认定。小余认为老余病重,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自己作为老余的儿子,加之村委会已经出具了证明,其监护人的身份不容置疑,当然可以以老余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但小余忽略了一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固然有权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也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但认定一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村委会无权认定。因此,即使老余病重,在其未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在法律上也只能将老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村委会的指定是无效的,所谓的“监护人”是不存在的,法定代理人更是无从谈起。基于此,法院没有采信小余的说法,依然以本次起诉不能确定是老余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依法驳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
老年人的婚姻问题,为人子女一定要尊重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老年人确实希望离婚但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参与诉讼存在困难,子女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如果老年人确实意识不清,无法进行意思表达,也要先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其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依法确定监护人后后再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这样法院才能倾听到当事人的真正诉求,整个诉讼程序才能合法、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