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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因老人再婚引起的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老年人为家庭和社会做了大半辈子的贡献,到了年老的时候,需要得到家庭和社会的照顾是合情合理的。而对于丧偶的老年人想找个老伴,也是无可非议的。可是子女对父母再婚最敏感的是财产,担心父母再婚,财产会流入外人的腰包。

案例:

王先生今年76岁了,老伴几年前已经去世,膝下只有一个女儿王小姐,王小姐已经结婚,女婿是刘先生。本该是一个享受天伦的年龄,可是今年5月王先生却将自己的女儿和女婿起诉至法院,原来王先生与一个姓高的阿姨产生感情,两人并决定要结婚,但是女儿女婿不同意,为了结婚和晚年的生活生计着想,王先生无奈把女儿女婿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山一某处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向法院提交了女婿刘先生于2005年7月28日书写的字据,内容为:“刘先生在购买涉案房屋时,购房款中有岳父王先生给予的50万元,故本人自愿立此据为证。①上述地址的房子的房主名字虽为本人,但房子的产权(即拥有权、居住权、买卖权)归属岳父、岳母所有。②本人缴纳每月的购房贷款。上述两条本人绝不反悔,特立此为据。立据人:刘先生。”王先生以此证明其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

女婿刘先生辩称:房屋自己的。2004年5月29日,刘先生购买一套房屋,房价款为798469元,他向银行贷款63万元。对于岳父提交的字据刘先生承认是其本人所写,但是称当时王先生答应给50万元买房,当着岳母的面,为了安抚老人,维持家庭和睦,老人又没有其他子女,就写了字据,但是岳父王先生一直没有给刘先生钱。王先生对刘先生所述不予认可。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件因未能妥善处理老人再婚问题而导致的房产争议纠纷。刘先生的岳母于2014年5月13日去世,未留遗嘱。王小姐系王先生与前妻的独女,2004年,女婿购买了诉争之房,2005年之后,二老将自己所有的2套房屋出售, 2008年又购买了太阳家园的房屋,两套房屋总金额接近300万元,从案件的证据,可以认定两位老人与刘先生、王小姐的家庭财产发生混同。

刘先生出具字据在岳父王先生出售房屋之后,刘先生先生称2005年7月28日所写字据仅系为了安抚老人,王先生不予认可,法院虽然能够确认字据的真实性,但是不能排除刘先生使用王先生所支付的50万元用于偿还贷款或挪作他用,王先生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中有王先生和前妻的份额。刘先生的岳母未留遗嘱,去世后,其所有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女儿王小姐所继承的份额应作为其与刘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涉案房屋析产前,房屋应作为王先生、刘先生、王小姐的共同财产,而非由王先生独自所有。

法官提醒:

本案房产争议的诱因系家庭成员之间未能妥善处理老人再婚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王小姐系王先生的独女,本应父慈女孝,和睦相处,共享天伦之乐。人到老年,社会活动减少,不免与社会疏离,更需要来自亲人的关怀和照顾,希望作为晚辈的子女要多从父母的角度考虑,给予父母更多的情感关怀,长辈也要宽容、大度,不宜锱铢必究,影响家庭的和睦稳定。

为了避免纠纷,老年人再婚之前可以先确定各自的财产权。通常做法是:(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当由包括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得好处在于财产权的明确,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依法处理。比如,属于老人的财产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牵制,再婚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说,即使再婚后又离异,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而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侵占。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最好到公证处予以公正,以免过后发生争议。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8/id/20536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