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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948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