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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的货款被这么一直拖欠,加上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压力很大,希望法院能够加大执行力度,早日实现我的债权。”近日,龙岩A米行,因为一笔3万多元的货款被X公司长期拖欠而无可奈何,求助龙岩新罗法院执行法官。
为了保障债权人龙岩A米行的权益,新罗法院多次开展线上查控、实地走访,均未发现X公司有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而X公司也已停业多日人去楼空,其经营场所内仅剩两台冰柜、旧货架、旧座椅及一些过期调味品,远不足以清偿债务。
考虑到X公司已停止经营,没有营业收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执行法官在征求A米行同意后,将X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向X公司送达通知书。1月29日,新罗法院依法受理了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工作。
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调查中发现,X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但6名股东均未实缴注册资本金。于是,管理人向全部股东发出了限期补缴出资的通知。
3月9日,在破产管理人主持下,A米行与X公司达成和解:A米行同意免除部分债务,X公司按本息总金额25000元一次性清偿,X公司大股东自愿以其个人资金偿付了全部破产债务并支付破产费用。
本案为何会峰回路转,让原本还不上的债务,得以妥善解决?这全依赖于一项制度“执破直通”。对于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可以直接发起破产程序,在征得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机构进行破产审查。
“执破直通”的目的并不仅在于解决单个案件的执行问题,而在于通过破产程序使不良企业有序退出市场,避免大量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不断沉淀与积压。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保障所有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