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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院职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服务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1+N系列措施, 6月16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通过协同执行快速向买受人交付了价值7000余万元房产。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承办的农行某分行申请执行新疆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2020年4月24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已公告限令被执行人新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之前腾空厂房及租赁商铺,交还买受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期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前往现场督促在期限内清空搬离,但仍有部分租户未腾迁。考虑到涉案厂房面积较大,强制搬迁需较多警力且涉案财产牵涉到租户的强制搬离等复杂情况,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协同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网上系统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该案情况,申请协同执行。乌铁中院经过研究,认为该案符合执行协同相关规定,遂作出《协同执行决定书》,决定该案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协同执行,主办法院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协办法院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原来执行工作的“单打独斗”变成了“协同作战”,形成了最大合力。
6月16日下午15时,乌铁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海沙尔·阿皮孜带领乌铁中院执行人员前往执行现场,配合主办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对新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及租赁商铺进行强制搬迁,将价值7000余万元的拍卖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该执行案件还通过乌铁中院官方微博进行了图文直播,现场还邀请社区、警务站等相关人员到场监督,让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监督法院执行工作,达成了良好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