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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的被告人吴彩霞、孙国友等9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以下简称“2.28案”), 2.28案属于跨区域案件,共涉及本院审理的吴彩霞案、华坪县法院审理的王兴贵案、大理市法院审理的鲁国柱案三件案件,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冻结、扣押的涉案款项应退赔集资参与人。因2016年11月25日(包含25日)以前的集资款本金已全额收回,不再退赔,本案退赔集资款起始日为2016年11月26日。本次退赔工作本院委托丽江高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上述三件案件冻结、扣押的涉案款统一进行退赔,2016年11月26日(包含26日)以后参与集资的集资参与人在公告期内将身份证、打款凭条、打款及收取返利银行流水记录(到开户银行取得)或其他参与集资凭据、退赔款收取银行卡账号(必须是集资参与人本人银行卡)、本人电话号码上传到公告的网络小程序或电子邮箱进行申报。本次申报只接受网络小程序或电子邮箱申报,不接受当面申报。请集资参与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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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