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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张华云等7人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一案,庭审时间累计9小时,并当庭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实施共同犯罪,张华云纠集刘定鹏、罗斌等6名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在德阳地区内多次实施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张华云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刘定鹏、罗斌、古月、尹恒、夏庭庭、尹发6人系张华云恶势力团伙的成员。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华云等人多项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7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云、罗斌、古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华云、罗斌、古月、尹恒、夏庭庭、尹发、刘定鹏逞强好胜、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张华云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持刀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旌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张华云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罗斌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古月犯抢劫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尹恒、夏庭庭、尹发、刘定鹏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两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