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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扣划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在某高速三明段项目部工程款,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申请人刘某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
据了解,付某、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因项目承建需要向刘某购买碎石等材料用于施工,项目完工后结算,付某及该劳务公司尚欠刘某碎石材料款30万元。刘某多次催讨未果诉至建宁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付某、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材料费30万元。执行过程中,法官辗转鄂州、三明等地,对付某及该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名下车辆进行了轮候扣押,但这些措施均未取得明显效果。
执行法官又经过多次查询与核实,查询到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在某高速三明段项目部尚有工程款及材料款35万余元。经多次努力,建宁法院向该项目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取得该项目部的配合,该项目部出具了其账户上有该建筑劳务公司工程款和材料款的证明,建宁法院及时对该款项予以扣划,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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