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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联动机制的困境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随着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稳步推进,巩固攻坚成果的不断深化,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日趋完善,联动协作理念已深入人心。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转难、联动单位不主动、考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得“联而不动、动而乏力”现象未得到根本解决,制约执行工作的“人难找、物难寻、财产难处置、协助难联动”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本文基于福建省龙岩市两级法院执行联动的实证数据,探析困境之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所助益。

  一、执行联动机制运行的现状

  “单丝不线,孤掌难鸣。”人民法院的执行强制性与联动协作相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才能有效破解制约执行工作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助推执行机制和执行能力现代化建设。

  执行联动格局总体形成,让单一、被动、消极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多元、主动、积极的联动机制,实现“网上查控为基础,传统调查作保障”,查控措施网络化、自动化、立体化建设不断深化,构筑查控体系“线上线下一张网”,即线上与联动单位实现“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对接,线下与联动单位建立协作机制,比如与税务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破解司法拍卖交易过户中的税费缴纳堵点。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将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网格建设当中,有效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现象。同时,失信联合惩戒平台日趋完善,该平台以“联合”为保证、以“平台”为基础、以“惩戒”为关键,能够动态更新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数据库,并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在线查询、惩戒信息反馈以及信用修复等功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成效显著,推动联动单位的业务系统与惩戒系统、综治诚信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将失信被执行人阻挡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干部等特殊身份之外。2016年以来,龙岩全市法院执行悬赏1555人、失信曝光58944人、设置失信彩铃1864人,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大限度压缩“老赖”的社会生存和活动空间。

  二、执行联动机制运行面临的现实困境

  通过对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梳理,笔者发现联动机制运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司法执行功能的发挥,影响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1.执行联动机制落实不够到位

  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信息数据衔接仍面临一些障碍,无法充分有效推动执行联动工作常态化运行。在查人找物方面,网络查询、冻结、扣划虽已实现,但查控系统网络化、自动化仍不高,比如车辆查询需前往车管部门查询相关信息,针对保险理财产品等非传统型保险产品的查扣功能不全。在落实失信惩戒措施方面,部分联动单位未将核查失信被执行人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审批的前置审查程序之中,业务系统仍未嵌入联合惩戒平台,比如部分高收费私立学校未在入学报名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有的水电气、通信部门仍未将水电气缴费、通信等相关数据对接联合惩戒平台。同时,大多数情况下,负责裁定减刑、假释的法院与执行财产刑的法院不是同一家,且与监狱缺乏协作机制,衔接程序也不规范,存在“真空”地带,导致有能力履行的罪犯在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仍可被减刑、假释。

  2.联动单位协助执行的主动性不强

  由于协助执行单位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甚至没有共同上级,部分联动单位因此认为协助执行并非其本职,从而消极对待协助工作,比如送被执行人拘留时,拘留所信息采集手续较为繁杂,且经常以未收到上级相关文件为由拒绝接收需拘留的被执行人。部分联动单位认为失信惩戒工作是法院的事情,联动机制也是为法院服务的,造成该机制被局限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难以发挥联动机制的真正效能。同时,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中,存在移送流程不畅、办案协作不够、刑事追究进程缓慢等问题,比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认定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导致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侦查时间较长。

  3.执行联动工作考评监督力度不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是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规定,即在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但当前对协助单位应如何协助和对拒不协助执行如何认定、处罚等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而协助义务单位多数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院客观上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实施处罚的力度不大,比如在部分高收费私立学校未按照相关要求在入学报名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通过司法建议要求教育部门对此类学校加强管理。同时,联动单位实施联合惩戒、联动工作开展等情况虽纳入到平安建设责任考核内容,但在年度考核中扣减该项目分值较低,也造成部分联动单位消极协助。

  4.信息化建设与联动工作需求脱节

  失信联合惩戒平台与各联动单位业务系统的对接尚未实现全覆盖,联合惩戒“六个自动”功能也尚未全部实现,并存在数据衔接不顺畅、信息反馈不及时等问题,法院仍无法直接运用部分联动单位的数据进行查控。比如某案件的被执行人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并从限制高消费名单中解除,但据其反映仍无法乘坐飞机,原因是民航部门的失信信息更新滞后,数据无法随案同步更新。同时,因软件开发人员不是执行人员,无法精准掌握执行信息化的需求,使执行信息流程管理系统偏重于管理监督职能,对于案件数据深度分析、自动处理等尚无法实现,对减负增效考虑少,导致管理功能强大,而实际操作复杂,办案人员的使用热情不高,认为增加工作负担,有的甚至表示不想用、不会用。

  三、破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困境的对策

  执行联动机制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事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鉴于执行联动机制遇到的上述困难,笔者尝试提出以下应对思路:

  1.健全执行联动衔接机制

  执行联动机制必须配套相关的运行机制作为支撑,从而促进联动工作的常态化运转。可建立执行工作协调机制,由政法委牵头每季度组织各联动单位召开执行工作协调联席会,并针对联动工作存在的问题发挥各联动单位的群策群力,从而畅通衔接程序。同时,规范执行联动机制运行程序,明确权限、程序、责任,如规范信息调取、使用等,确保查控在合法合规轨道上运行。此外,构建法院与监狱司法协作机制,规范刑事涉财产案件的执行与监督环节的衔接程序,发挥减刑、假释在执行联动机制方面的作用,防止被执行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来逃避履行义务。

  2.构建联动协作“利益”共同体

  加强与联动单位的沟通协调,将联动机制在建设诚信社会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予以充分释明,让各联动单位基于自身需求达成共识,实现互利共赢,夯实联动机制运行基础。比如,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的诉讼及时兑现有需求,则可利用失信联合惩戒平台(以下简称“惩戒平台”),在审贷时全面了解申请人的相关资信,从源头上预防恶意透支、贷款欺诈等风险;保险机构对投保人的诚信情况有需求,则可利用惩戒平台,及时了解投保人的信用状况,有效避免恶意投保、诈保、骗保等风险;人社局对涉农民工就业、工资拖欠等信息有需求,则可利用惩戒平台,全面了解涉民生的相关情况,从而采取针对性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是否诚信经营有需求,则可利用惩戒平台,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实现科学执法。因此,构建联动协作“利益”共同体可以激发各联动单位自觉维护联动机制的权威性,让消极协助变为积极协助,变被动协助为主动协助,既破解“联而不动、动而乏力”问题,推动形成“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诚信氛围,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性,实现综合治理、切实解决执行难。

  3.完善执行联动工作考核机制

  构建执行联动大格局是一项涉及面广、艰巨复杂的综合性工程,需要各联动单位齐抓共管,而配套健全的考核机制能够对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的消极协助行为给予有效反制。构建符合执行联动工作规律的考核机制,将执行联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提高考核分值,实行考评分奖惩机制,明确协助执行的情形、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责任等,将联动单位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搞部门保护主义或消极协助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范围。同时,健全完善执行联动制度机制,制定联动不作为处理的实施细则,强化问责力度,对存在消极协助、泄露协助内容等问题的,应给予从重从严查处,从而增强对联动单位的约束力,遏制联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彻底解决“联而不动、动而乏力”问题,为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长期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4.强化执行联动的信息化建设

  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将现代信息技术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让公安、房管、车管、工商、水电气、通信等联动单位的业务系统与失信联合惩戒平台对接,把失信名单和惩戒措施嵌入联动单位业务系统,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平台的“六个自动”功能,畅通信用数据共享渠道,同步更新,以便法院直接运用联动单位的数据信息制定执行策略,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防止涉案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变更处理,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多方联动、无缝对接、高效执行的目的。同时,要升级改造执行信息流程管理系统,使该系统更加符合执行工作规律,拓宽查控系统覆盖范围,实现执行工作智慧化、高效化、规范化。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620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