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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我出生在寿宁县犀溪乡练功坪村的一个农民家庭。18岁参加工作,25岁从供销社调到寿宁县法院工作,一步步从办事员做 到院党组成员、四级高级法官,60岁光荣退休,如今安享晚年。回首在法院工作的35年,一幕幕有如回放电影,令人难忘。
我刚到法院工作时,全院只有9个人,负责办案的有3个人。1966年,院里安排我到当时的芹洋人民法庭工作,全庭就我一个人,单 独负责寿宁西南部3个公社的案件。那时,寿宁有13个公社,练守常同志在斜滩人民法庭,负责寿宁南部4个公社的案件;我和他还要共同负责寿宁城关及北部6个公社的案件。
寿宁素有“车岭车上天,九岭爬九年”的说法,交通极其困难。我们下乡办案都是走路。从县城到芹洋公社要经过高山岭、九岭,到平溪公社要经过高山岭、九岭、尤溪岭、深洋岭……如果到最偏远的村庄,有时走一天还到不了。
下乡办案只能自带干粮,每一次都得挑着好几十斤重的行李和材料徒步行走,到一个公社驻点四五天,再转到另一个公社,循环反复。由于当时公检法三家办案实行“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所有案件的调查取证、调解、办案、记录,我都是“一肩挑”, 一年下来要办理两三百个案件,工作非常繁重艰难。
记得有一次,我和练守常同志从坑底公社上地洋村走山路去杨梅州村调解一起案件,走到半路时发现走错了,无路可走,只好顺着 小溪前行。还未到目的地,天已经全黑,我俩听到野猪出来吃农作物,才感到饥肠轱辘,就以自带的面粉充饥。旅途虽然艰难,但 两个人相互交流办案经验,共同探讨办案办法,都觉得十分愉快。
当时办案不是实行当事人举证原则,而是主要靠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其中的一起案件让我印象深刻。
岱阳公社山头湖村有一对夫妇,认为女儿嫁到男方家时没有拿到足够礼金,就把女儿带到闽北再予转卖,并唆使女儿起诉离婚。经 过多次上门调解无果,我辗转到附近的岭交洋、龟老岔、清源等外围村庄,找知情群众广泛调查。了解到这一对年轻夫妇原本感情 融洽,男方并无过错,症结在于女方父母唆使所致,为此我判决不予离婚。女方就以我接受男方请吃、枉法裁判为由上诉,上级法 院经调查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多年后我碰到女方,得知她已经儿孙满堂,并表示过去自己太不懂事,诬告了我。我为她终于明白道理并过上幸福生活,感到由衷的高兴。
1985年,南阳乡一个龚姓男子向法院求助,说是妻子带着3岁的儿子跑回四川娘家,跟别人再婚生子了。应其要求,我和他乘长途客车前往四川南充。到女方家才知道,原来女方与村支书的弟弟再婚了,又生下一女。她自述被拐骗到福建,与龚姓男子生下一子, 但未正式结婚。她既不愿再回福建,也不愿交出儿子。
经过两天的漫长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女方不回福建,但同意把儿子交给男方。当夜,我带着龚姓父子俩离开南充,乘船 直抵上海,第二天又乘船到温州,再乘车回到寿宁。这次办案,我往返十多天,途经十个省市,辗转近万华里,一路省着花钱,且 未花当事人的一分钱,当事人十分感激,对我再三表示感谢。屈指算来,当年那小孩现在应该有38岁了,不知他们是否还记得当年 的往事?我可是记忆犹新啊!
几十年来,不管遇到什么困难,我都始终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是一名人民法官。我为自己忠诚履行党章所赋予的义务和宪法 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认认真真做好每一件事,兢兢业业办好每一个案件,而感到满意与自豪!
讲述:蔡则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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