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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法院完善生态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全体起立。”3月11日,厦门市20多年来涉案面积最大的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厦门同安法院宣判。

  被告人77岁的周某水猛地站了起来,没站稳,打了个趔趄,两边的法警赶紧伸出手搀扶着他站起来。

  “被告人,以上判决内容你是否有意见?”法官说了两遍,周某水才听清,脱口道,“我没有意见,我有罪”。

  当天,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水犯失火罪,被同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受害生态公益林林木资源价值损失人民币108375元;支付生态公益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95529元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429686.3元。

  宣判现场,看着头发发白的老人低头认罪,让旁听庭审的群众无比唏嘘。而该起失火案的源头,是一块仅1平方米的杂草堆。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周某水在南山村尖仔山沟底部的菜垄附近的一个凹坑里,堆放杂草,用以焚烧制造肥料。没想到,在烧杂时,一阵大风吹来,将一团火吹向密林,引发森林大火,过火林地面积共计697.3亩,受害森林面积共计418.3亩,被烧毁或烧伤的林木蓄积量总计870.2立方米,失火导致林木资源价值损失总计人民币162240元。

  失火案件发生后,同安法院积极探索完善生态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在失火发生地南山村,建立集中异地补植的“碳汇教育实践基地”。一方面,可作为以案释法,加强生态教育、警示教育的宣传平台;另一方面,可开辟新的补植复绿基地,推动生态损害赔偿与修复落地落实。

  助力生态环境修复,“修复性”生态司法也不是一判了之,还要做好补植复绿的判后监督。同安法院还联合同安森林派出所、同安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针对首批判处、即将届满三年养户验收期的生态修复案件,进行现场踏勘,督促案件当事人确实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在同安区竹坝农场,记者看到了被告人陈某端、颜某钗曾非法占用,造成植被严重破坏的农用地(林地),如今已郁郁葱葱,长满了了木荷、枫香、木麻黄、山杜英等植被。

  在案发后,两名被告人曾主动与受损方签订协议,积极赔偿损失、恢复生态,以取得受损方谅解,争取从宽处理,修复协议约定修复面积为32.6955亩,

  经过近两年多的种植,小树苗生长成了三、四米高的小树。法官说,“针对这些植被,陈某端、颜某钗需对其进行管护三年,包括抚育、补植。三年届满时,同安农林局、五显林业站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成活率需达到85%以上。”

  颜某钗也保证:“我会做好补植复绿,把之前破坏的植被补种好,尽最大恢复生态环境。”

  据了解,2018年同安区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成立以来,推动实现补植复绿面积1000余亩,涉林案件生态修复率达90%。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669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