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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少年审判工作的奋斗目标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树茂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新论断。推进少年法庭工作,必须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点,深入分析青少年健康成长对人民美好生活的重大影响,科学研判少年审判在服务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下定决心、下大气力予以解决。

      一、青少年健康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面

      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既是一个宏观、总体、抽象的概括,又是一个个微观、具体、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它散见于社会的每个细胞——家庭之中。当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不论农村还是城市,三代同堂的家庭逐渐减少,两代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日趋增加。在两代人中,孩子往往是家庭的核心,是父母的心头肉,是父母的现在和未来,是父母的一切。父母对孩子的关注,不仅包括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勤学上进。如:子女心地善良、孝敬长辈、体恤弱者、积极进取、学业有成、成家立业等等。中国有句俗话,前三十年看父敬子,后三十年看子敬父,“前三十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在这个阶段,绝大部分父母用在孩子安全、教育、学业、成长、成材等方面的精力和时间,占其整个生活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父母对孩子取得的任何一点成绩,都为之兴奋、喜悦和欣慰,感到生活有希望,日子有奔头,精神有寄托。相反,孩子一旦不服管教,不务学业,整日游手好闲,吃喝玩乐,打架斗殴,甚至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抑或遭遇意外事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身患严重疾病治疗艰难,或者被犯罪分子侵害,往往对父母的伤害最大,有的甚至如同跌入万丈深渊,对当下和未来失去信心,感到失望和绝望。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实例枚不胜举。由此可见,一家之中孩子的健康成长在父母美好生活中占比很重,影响很大。

      根据我国目前的人口分布、教育制度、婚姻制度和就业形势分析,处在上述阶段的父母不仅数量大,而且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我国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汇总数据显示,我国零岁至十九岁的青少年有3亿多,占全国人口的24.1%。按照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这些青少年的父母大约在6亿左右,几乎占我国总人口的一半。而且,随着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的增长,三代甚至四代同在的人口也在不断增加。即使考虑农村家庭存在一对夫妻生育多个子女的实际情况,受青少年健康成长影响的人群数量依然非常庞大。《中国青年创业现状报告(2016)》显示,我国青年首次创业平均年龄为24.67岁;《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2015)》显示,我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根据我国未婚和未就业青少年一般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历史传统和实际情况,父母和未婚未就业青少年共同生活的时间在25年左右。按照2015年《世界卫生统计》我国人口平均寿命75.5岁计算,这个时间占父母一生的30%。可以说,青少年父母这个群体的生活状况,对当代中国人民美好生活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满足新时代我国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关注这个群体,必须研究影响这个群体生活质量的青少年健康成长问题。

      随着我国基本实现和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父母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已经从基本温饱型转向全面发展型。既包括物质、文化需要,又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需要。具体而言,与少年审判相关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小错有人管。当青少年不听从父母管教,临近失控边缘时,有人帮助父母对孩子进行疏导和教育,父母没有无助和绝望感。二是罪错有人帮。当青少年触犯法律,构成违法或犯罪时,有人帮助父母把失足青少年从罪错泥潭中拉上来,使其重新回归家庭,回到父母身边,不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三是权益有保障。当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国家能够为父母和孩子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使父母和孩子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补偿,被伤害的精神得到抚慰。四是法治有人教。有人帮助父母对孩子进行法治教育,使他们知道言有所止,行有所戒,从小树立法治意识,养成法治习惯。五是公正可期待。不论父母因为孩子犯罪还是被犯罪分子侵害而牵涉进诉讼,都能够享受司法的平等待遇,受到司法的平等保护,得到司法的公正处理,不必为实现正义四处奔走。

      二、少年审判在服务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少年审判自诞生以来,已经走过三十四年历程,经历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两个阶段。在中央坚强领导和最高法院正确指导下,全国法院戮力同心,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审判经验,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回望过去,成绩固然可喜,但问题也不容忽视。只有找准少年审判工作中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才能有效解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中人民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此前的工作情况,少年审判主要存在以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一是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同法院对少年审判的重视程度不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投入和开展情况等有较大差别,有些法院甚至连专门的合议庭和人员也没有。即使是建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的法院,机构名称、职能定位、受案范围和工作机制也不尽相同。由于存在这样那样的地区差别,上下级法院之间机构不对口、业务不统一、监督指导困难等问题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青少年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政法一条龙”发展不充分。一些地方公、检、法、司联合签署了工作文件,但实践中没有落实好,工作流于形式,制度机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或者法律法规已经修改了,原来签署的文件没有被及时修正,成为僵尸文件。还有一些地方政法机关之间基本没有沟通协调,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缺乏合力。尤其在帮教少年犯方面,社会调查报告留于形式,帮教工作互不衔接,削弱了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效果。

      三是“社会一条龙”发展不充分。目前我国承担青少年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部门众多,呈“九龙治水”局面。既有专门的组织,如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又有承担不同任务的部门,如共青团、妇联、文化、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由于缺乏统一领导统一规划,是否协调如何协调缺乏硬性要求,合力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

      四是保护对象和范围有差异。如,党政部门明确保护的对象是青少年,少年审判落实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我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明确的青年范围是14-35岁,少年审判保护的青年范围是14-18岁;我国刑事立法也存在保护不平衡问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比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更全面更细致。保护对象的差异性、范围不统一和立法不平衡,客观上也阻碍了保护青少年的整体效果。

      五是少年审判工作面临新挑战。随着司法责任制和内设机构改革逐步深入,基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和其他审判庭都将完成历史使命,被撤销后编入新的审判团队。此前,加强少年审判工作一个重要抓手是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配足配强审判人员。今后,在基层法院这个抓手将不复存在。在新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体制下,如何使少年审判工作不仅不削弱,而且能够获得持续发展,是一个亟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用新思想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少年审判新征程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用新思想新论断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身处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和伟大时刻,少年审判应当与时俱进,高瞻远瞩,瞄准人民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勇于变革、勇于创新的精神,以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的劲头,认真研究解决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少年审判新的征程,续写新时代中国特色少年审判新篇章。

      一是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进行了科学分析,就如何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进行了科学安排,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从事少年审判的同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阵营中的一员,理应全面学习,深刻领会,把准脉络,找准要诣,确立新时代中国特色少年审判新方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是认真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鉴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东中西部以及沿海和内陆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最高国家机关结合《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从宏观上制定适用于全国的少年审判发展纲要,对少年审判如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保护青少年的各项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意见,并就督促、检查指导意见落实情况拿出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少年审判发展和评价标准,从顶层设计上解决全国少年审判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同时,建议明确民族分布相对集中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一致的省级国家机关,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实施办法,在省域范围内建立低于最高国家机关的少年审判发展和评价标准,进一步解决少年审判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通过全国和省级两个层次的规划,基本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宏观上整体平衡、微观上各有不同的少年审判工作格局。

      三是认真解决协同不充分问题。随着青少年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重视,政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均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工作力度。考虑既往“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存在的问题,建议明确由党委政法委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对青少年保护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其次,要制定系统实施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切实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形成各部门分工协作合力,使人民在青少年小错有人管、罪错有人帮、权益有保障、法治有人教、公正可期待方面有更多获得感。再次,要理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职能和活动方式,避免职能和活动方式混同,最大限度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最后,要准确定位政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与群团组织的关系,找到最佳结合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青少年保护工作。

      四是认真解决保护不全面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青少年保护工作中落实党的领导,首先要把保护对象统一到青少年这个概念上来,确保保护对象一个不少,不出现漏洞、盲区和空白。其次,要完善我国专门立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名称变更为《青少年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再次,要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修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实体和程序条款,明确适用于所有青少年,而且增加对青少年被害人特殊保护条款,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实现与青少年被告人同等保护。最后,要重新定位政法机关职能,明确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扩展为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使政法机关承担的政治职能与保护对象和法律相一致。

      五是认真解决工作无机构问题。内设机构改革后的基层人民法院,虽然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被撤消了,但青少年犯罪案件依然在,必要的帮教工作依然要做,而且还不能削弱。结合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和以往经验,建议:县域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专门人员办理,指定一个审判团队专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城区基层人民法院实行集中指定管辖,将城区内所有青少年犯罪案件指定到一个法院管辖,根据案件数量确定必要的审判团队。同时,要适应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民事、行政案件激增,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一线办案法官绝对数量减少,以及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逐步加大青少年保护工作力度等新形势,将审判工作理念由原来的向前向后无限延伸,转变到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上来,优先保证所在法院的整体结案率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司法需求,使司法为民理念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挽救失足青少年。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其他政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帮教工作,可以通过信函等形式,提醒其他政法机关注意,做好相关工作。总体目标是,既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完成案件审理任务,又不影响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责任编辑:曹红歌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7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