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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别忘了“常回家看看”作者:刘帅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河北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生活四处奔波的年轻人因为工作忙,有时难以抽身回家探望父母,由此带给家中老人的是长期空巢和精神匮乏。因此,近年来老年人起诉子女要求回家探望的案件也有所增多。

  迁安市的七旬老人王某有两个子女大李和小李。因为平时忙于工作,大李和小李极少探望王某。王某很是不满,认为自己辛苦养大的孩子应该经常回家探望。最终,王某一纸诉状将子女诉至迁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两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为其提供生活费用以及精神安慰,而且每个月都要去探望一次。在庭审中,大李和小李都表示,只要工作时间允许,会进行探望。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应从实际出发珍惜双方血浓于水的亲情,反思自己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存在的过错。二被告应当感念原告生养之恩,基于原告年事已高且单独居住,被告应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原告,为原告提供精神慰藉;原告亦应当体谅被告紧张的工作、生活,共同努力建立起积极、健康、向上的亲情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赡养矛盾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大李和小李每月给付王某赡养费300元,每个月探望王某一次。

  说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可知,赡养义务不仅仅是指经济上供养,还包括精神赡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子女履行物质赡养义务的案件既比较常见,也易于执行。然而,精神赡养的执行却存在不同程度的难度。在判决时,法院会考虑父母和子女的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探望的次数和频率。但对于探望的质量,却无法精确量化。

  如何更好地赡养老人,提高老年人精神及物质层面的生活质量,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整个国家及社会的责任,更是子女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3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