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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6日组织辖区四个基层法院对六件涉“两卡”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刑共计90余万元。
深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支付结算共计314883元。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由其亲属代为退出。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桃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和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的八套银行卡(包括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U盾)出售给他人。后张某某将其中三张卡挂失并支取卡中14289.83元。
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故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至11月,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自己以实名制办理手机卡后,又指使被告人马某某、苏某某办理七套手机卡(一张主卡、两张副卡),被告人陈某某指使马某某将八套手机卡邮寄给他人,他人利用这些手机卡实施电信诈骗,涉案金额达45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苏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桃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岳某某、被告人冯某帮助收购到他人五套银行卡及资料,并承诺验卡通过后付款。张某某交给他人后,因部分卡有流水记录,全部被退回。后张某某等人重新将五套卡收回,未向持卡人付款,原办卡人报警。被告人张某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岳某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冯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阜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利从刘某处收买13张银行卡(含有手机卡、U盾、收款二维码等配套资料),并将收买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被告人袁某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故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从事非法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9月以来招募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郑某某某公司员工,利用某公司掩盖,从事非法洗钱活动,并由被告人丁某某、被告人陈某乙提供资金支持帮助陈某甲取款,为赌博网站的地下钱庄提供资金支持、结算业务。陈某甲事先与地下钱庄约定每次需要洗钱的数额后便通知丁某某、陈某乙提供现金,并交给对方。对方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转到陈某甲账户内,陈某甲将收到的虚拟货币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交易出去,指示公司员工在银行卡内转移资金,并取出。被告人李某某给陈某甲介绍在菲律宾从事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朋友,通过虚拟货币平台交易进行网络赌博资金的支付、结算,涉案资金一千余万元。陈某甲等人通过该种方式累计洗钱六千余万元,其中陈某甲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刘某某非法获利五万余元,丁某某非法获利五万元。陈某乙非法获利三万二千元,李某某非法获利一万余元。2019年8月,被告人肖某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U盾、手机号交给程某(境外在逃)使用,程某将银行卡用于转移上述赌博网站内的赌博资金。2020年5月程某承诺每月给肖某5000元,聘用肖某为其提供银行卡,后肖某又组织亲属、朋友为程某办理14张银行卡。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肖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各案判决均系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衡水中院